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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婚姻家庭1个月前

父亲在国内跟一女子A结婚,在香港离婚,已通过最终判令,他们没有婚内子女,在香港的离婚没有财产争议,但离婚前年定立过赠与合同,把中山的房产的一楼(共3层)送她, 给予乙方居住和使用权利, 并给予乙方百年归老后由其继承人继续居住和使用, 该合同没有公证也没有过户手续,房产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人是我爸和大伯(已故),其后人全部失联
**该赠与合同其中有一条,原文 本房屋赠与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在领取离婚证后正式生效
问题1 这文件主题是赠与,能算是离婚协议吗? 文件里完全没有提及结婚的资料和离婚原因
问题2 这合同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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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印好律师 安徽-淮北 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

  •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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