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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综合工时计算加班费相关问题,列:小王在XX单位是综合工时制度,本单位规定以月度为计算周期,标准工时为21.75*8=174小时。6月小王上了14天12小时的班,其中端午节一天(3倍工资),又替别人上了2天12小时的班,本月一共上了16天X12小时=192小时,其中加班费计算方式为:12小时300%工资,6小时150%工资,这样计算有问题吗??
假如合规,那么问题来了,同班人员小张6月上了14天12小时的班,其中端午节一天(3倍工资)合计168小时,不足标准工时,但是其中有一天三倍,13天*12小时+1天*12小时*3倍=192小时-174(标准工时)=18小时,最终小张的18小时按照单倍工资支付。是否合规?
如果上述都合规,计算出加班费来那么小王就比小李亏了,假如小时工资都是1块钱(好计算)
小王计算出来加班工资为:45块钱,小李计算出来加班工资为18块钱。
那么假如小王不去替别人上2天班,也能领取18块钱的加班费,那么多上了24小时应该还有24*1*1.5=36块钱合计应该是54块钱?问题出在哪里了呢。请求专业律师解答,谢谢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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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本着忠于法律、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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