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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我占35%股份,大股东占65%。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方任董事长。按协议规定,2016年实收资本应为10万已到帐,2017年为30万,双方未到账,2020年为100万。到2018年2月实际亏损63万。其中有57万,为对方垫资,纳入其他应付款,有8.5万为本人应付未付工资。目前大股东提出破产清算,我会面临什么情况?最终的35万投资款要全额支付吗?如果实际无力支付,会出现什么情况?
刘红增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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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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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本所律师办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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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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