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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我占35%股份,大股东占65%。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方任董事长。按协议规定,2016年实收资本应为10万已到帐,2017年为30万,双方未到账,2020年为100万。到2018年2月实际亏损63万。其中有57万,为对方垫资,纳入其他应付款,有8.5万为本人应付未付工资。目前大股东提出破产清算,我会面临什么情况?最终的35万投资款要全额支付吗?如果实际无力支付,会出现什么情况?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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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立华,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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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鄭皓文,中山人,精通粤语,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兼具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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