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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曲作者认为电视台在《影视金曲鉴赏》栏目中播出电影中带插曲的片段,属于单独利用电影中的音乐作品,应当经过其许可并支付报酬。至少也应当适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向其付酬。因此,起诉电视台侵权,该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赵鹏律师 山东-日照 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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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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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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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期间曾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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