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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工商列名的自然人股东,在第一批员工持股时出资购买公司股份,当时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任何限制条款,只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属于实股。现由于个人发展原因要离开公司,大股东要求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我无法接受,认为应按照当前公允价值出售。问题1、大股东是否会联合其他投资人增资方式稀释我的股权,导致净值缩水,我有何对抗方法? 问题2、两年前下属公司借款,要求我们上级公司高管团队以个人名义连带担保,现下属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款,我们个人都已经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在的想法是判决后一年内,以个人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债转股,公司在上升期这样承担的比例会很小。因此我也希望在解决完担保赔偿责任后,再将剩余股份以现在的公允价值转让给大股东,是否要和大股东签一份约定价格但延期执行的股权转让协议?关键条款应如何规定? 问题3、大股东也提出也可以和我签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我离开公司期间由他代持股权,未来如果回到公司可以返还股权,但如果我回公司,如何保证我的权益不受伤害,还是涉及到转让价格和主动权问题。 问题4、大股东为了防范类似情况发生,已经要求其他自然人股东将股权全部放到一个持股平台,但肯定会增加很多限制条款,包括离开公司要原价或固定收益率转让股权,这些都是对自然人小股东的侵权行为,但如果我们不同意,是否会对母公司进一步的融资和上市计划造成实际阻碍,毕竟我们也希望公司发展,不希望设置障碍。——上述问题,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李冬子律师 上海-徐汇区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宋凌宇律师毕业于211重点大学法本专业,执业秉承负责.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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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热心为每一位委托人服务,办理刑事案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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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侵权类纠纷,工伤人损,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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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类诉讼和非诉业务,是长春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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