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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将疑患送医。
1、此处“发生伤害自身”是仅指当时正在发生还是也包含曾有自伤行为的经历?若包含后者,曾发生的自伤行为距被送治日最长时隔多久此行为仍可作为本法“伤害自身行为”,即一次自伤行为适用本法的”保质期“为多久?
2、“危险”如何判定?如果被恶意送治时冷静沉着无任何精神症状可否判定不“危险”?
刘锋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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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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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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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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