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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被代理人在无权代理之后仍像相对人行使了代理权,在之后相对人得知后为什么不能直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如在表见代理成立后,相对人选择的是表见代理并且追究被代理人的责任的时候,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责任,那么,被代理人追究代理人责任的时候应该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追责呢?在被代理人成功追责代理人之后的表见代理,且与相对人追究的是相同的赔偿时,为什么不能直接认定狭义的无权代理,并且相对人直接追究被代理人的责任呢?且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权代理仍旧行使代理行为,这就意味着代理人对相对人存在着一定的欺骗行为,这种行为在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承担责任,那么代理人的欺骗行为也并没有付出代价,这是否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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