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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做招工和宣传工作,在宣传的过程中我曾经说过苏州有底薪1940元的待遇,有一批工人被送去浙江的一个工厂工作了,结果工资和我曾经说过的底薪1940元不一致,现在工人向我索要工资的差额,而且至今工人已经在工厂工作两个月了还没有签劳务合同。请问工人有权利索要这个工资差额吗?这个事情我有责任补偿吗?如果不是我的责任我应该如何解决?
汪何斌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省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徐峰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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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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