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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5.00

我代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做招工和宣传工作,在宣传的过程中我曾经说过苏州有底薪1940元的待遇,有一批工人被送去浙江的一个工厂工作了,结果工资和我曾经说过的底薪1940元不一致,现在工人向我索要工资的差额,而且至今工人已经在工厂工作两个月了还没有签劳务合同。请问工人有权利索要这个工资差额吗?这个事情我有责任补偿吗?如果不是我的责任我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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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何斌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省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

  • 32"

    1个月前

  • 被代理公司没有明确告诉我这家工厂是底薪1940元,我也没有明确说这家工厂是底薪1940元。这是谁的责任呢?如果是我的责任,我必须补偿工资差额吗?有没有办法不去补偿呢?

    1个月前

  • 31"

    1个月前

  • 工人和工厂或者我代理的人力资源公司至今都没有签劳务合同,这应该是工厂或是我代理的人力资源公司的责任吧?如果工人入职就签劳务合同明确薪资待遇就不会有现在的麻烦了。这个问题是我和总公司谈呢?还是要工人自己去解决?

    1个月前

  • 30"

    1个月前

  • 工人没有签劳务合同的情况下,我说过的底薪1940元也就没必要承担责任了吧?更不需要补偿了是吗?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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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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