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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作为高管参加公司股改,现金购买3%公司股权,并作为列名股东完成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限制条款。当时签过2年期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但已经到期。 问题1:今我提出离职,希望了解所持股权是否拥有完全处置权?如果转让价格谈不拢,是否可以继续持有股权和全部未来权益? 问题2:我应该享有过去两年的增值权,但公司要求我离职必须转让给大股东,而且是按照当时的原价转让,是否是侵权行为,我如何应对? 问题3、后公司又提出可以保留0.5的股权,但要进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我担心会对我的权益造成损害,作为间接持股股东,更难兑现当前和未来收益。 问题4、公司又说可以以大股东代持方式解决问题,但代持是否构成所有权转移?如何保障我在未来兑现增值收益?如果必须签订代持协议,应该采用什么条款来限制大股东潜在的侵权行为?
杨钦仁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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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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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涉外法律事务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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