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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下属企业改制为私企,解除员工9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员工不同意解除,要求公司补缴未缴足的社保和公积金(最少少缴一半),公司一拖再拖,并降低部分计时员工的工资,逼迫这几名员工解除合同(未解除),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以公司未足额缴足社保公积金和违法降低劳动报酬为依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合同,补足这几个月少发的工资和主张一年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连续工龄近二十年,之前的十年因搬迀已补偿),如果仲裁不支持,起诉到法院,胜算多大?谢谢!
彭夏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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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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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专职律师,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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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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