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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下属企业改制为私企,解除员工9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员工不同意解除,要求公司补缴未缴足的社保和公积金(最少少缴一半),公司一拖再拖,并降低部分计时员工的工资,逼迫这几名员工解除合同(未解除),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以公司未足额缴足社保公积金和违法降低劳动报酬为依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合同,补足这几个月少发的工资和主张一年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连续工龄近二十年,之前的十年因搬迀已补偿),如果仲裁不支持,起诉到法院,胜算多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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