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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本年度1月10日到岗,当天开始工作,13到15号在岗工作。该单位声称三天试用期。但15号我和该单位表明只能暂时做一个月的工作。该单位15号当天下午立刻表明让我毕业后再到岗进行工作。工作四天,三天试用期,也没有付我工资。我现在不想去该单位,但协议上我无法履行协议要赔付1000元。请问我这种情况需要赔偿吗。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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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律师---执业于远闻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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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和法律双重专业背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券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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