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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聘于W公司,并与其签名了3年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李某在劳动合同差1个月到期时,向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书,公司没有理会。期间,他找到到人事部经理,希望能够赶紧续签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不以为然地说,你不知道企业最近忙着迎接质量检查啊,这个事情过去以后,再商量续签合同的事吧。7个月后,用人单位找到李某,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这期间单位没有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没有支付这期间的加班费用。李某就此事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反应,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改正,但单位在接到责令改正的通知书后,并没有支付加班费,而是直接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问:1、若合同到期后,李某与其单位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李某可以向W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2、若单位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当如何计算?共多少钱?
3、本案中,如果李某与单位后来达成合意,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他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哪些权利?
李想律师 河南-新乡 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
王银萍律师 河南-郑州 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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