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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我从马路边停车场出来,电瓶车刹车太急,对方(老太)摔倒,报警处理,交警让我带老太先去去医院,然后再回交警中队处理,当时交警说我全责,让老太回去休息几天再回来处理(当时没有报保险公司,而且老太当时不严重,医院配了些云南白药)。之后因为肺炎双方就没有联系,到4月中旬,老太家里人就打电话过来说老太走路一瘸一拐,说要去看,后来我就跟保险公司报案了,后来就是保险公司跟对方处理。5.28号保险公司打电话来说只能理赔1.18号当天的费用270左右,1.18号到4月的时间间隔太长,而且当时的病历对方遗失了,老太走路不正不一定跟当时事故联系,之后的费用不能理赔,而且建议我撤销案件。请问我能撤销案件吗?对方还在医院看,如果后期对方找我理赔,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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