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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华律师您好!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您。
本人曾因疫情故,于2020/2/26日被公司口头解雇,劳动仲裁后,本人因证据不充分,裁决判定与公司雇佣关系并未解除。5/10号收到公司的复工通知书,11号去到公司后,人事部门经理告知,只能给本人最低的工资待遇(即合同签订的工资,也就是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且新岗位与本人原工作的工作不符,原待遇月薪五千一左右,现在只有1550,(且公司并未为本人缴纳公积金,本人在该公司工作六年多。社保只缴纳了十个月左右)
5/25号收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以劳动者严格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即5/11始旷工至5/22日,公司在这期间与本人就复工事宜未有任何沟通),解雇本人。公司这种解雇理由是否充分。?
这种情况下,本人该如何维权。若申请仲裁,需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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