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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作,未签订合同,2019年12月初公司安排去上海安装,回来途中经过太仓与一辆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也是属于单位车辆,交警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我属于乘车人员,无责,并已下发责任事故认定书;随后在太仓人民医院治疗,我右大腿骨干中段粉碎骨折、股骨头股骨颈骨折、肋骨骨折(第一次检测5根,第二次检测时七根)有医院认定单为证;腿部做矫正手术加了块钢板固定,人于17号左右神志清醒待情况稳定后于12月底出院转入当地一家康复医院继续做康复治疗直到3月初离开回老家休养一直到现在,请问:
1: 三月份以前回主治医院做过两次复查,开具的病假单上写明休息一个月,回老家后在徐州复查两次时开具的病假单只写了扶拐行走,定期复查。这样的病假单是否不具备法律效力,以后再往太仓主治医院复查时,所开具的病假单是否可以跟三月份之前的病假单对接上?
等到取出钢板做伤残鉴定时给出的判定休息时间单,这两份单据以哪个为准?
2: 公司是小公司,并未为我申报工伤,我又没合同,只有工资明细,每月工资发放时间有波动且交易摘要是 转存,无公司信息只有账户号码,这是否可以证明我是公司员工并为自己申报工伤?
王莉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筱霞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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