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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让员工调动至分B公司,要求先签署A公司离职手续,再签署B公司新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在新劳动合同上写清楚工龄不因调动受影响,公司方面回应合同上不能加此条款,但可以另外签署协议。
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
李旸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张丽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道自在律师事务所
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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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十余年。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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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西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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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2001年5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到宜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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