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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5月购买一套二手房,总价为108万,同年8月交给卖方首付款45万,其余为贷款,8月底卖方把房屋钥匙等交付于我,我并已经居住此房屋。卖方于2017年3月初告诉我不卖了,经双方协商不成,我于2017年4月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6月份开庭两次后就没有任何消息,法官也不下判决书,我多次催促法官下判决书,法官要求我交付保证金(总房款的30%)或者交付尾款才会下判决书,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没有能力拿出那么多钱(63万),请问我该怎么办,难道就一直这样耗着吗?继续履行合同就不能走贷款的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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