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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面的问题。我所在公司于今年2月要求我们必须竞聘上岗,没有竞聘上的就要待岗,然后我就待岗了,待岗期间有待岗工资(石家庄市最低工资的80%,交五险一金,工资条上只体现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险)。待岗一个多月后,公司人力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工作年限不到3年不能享有待岗这一政策,要我主动办理离职,没有任何补偿,并且给我规定了办理离职时间,逾期就会被离职。
我的问题有:
1.公司这样的做法,我能否要求公司给我补偿?
2.公司人力的说待岗期间的待岗工资就相当于补偿了,这样是否合理?
3.对于被离职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能否要求公司给我赔偿金?
这些就是我的事情和疑问,谢谢您了,麻烦您费心解答。
许军波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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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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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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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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