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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开的公司,按比例持股7:3,A投的部分土地款(未全款到位,因此土地无土地证,所以后期也没交土地税),B投的设备,原材料,生产材料等流动资料,B原来开工厂,带来客源和工人),公司从10年成立,B主管工厂运营,A也找他信任的人来干采购,销售,会计,及出纳,因公司前期从配套转型为自产产品(生产翻斗车,叉车,工程车)收益不大,自16年开始效益逐渐好转,但流动资金紧张,A见前期投入无回报,想踢B走,指使出纳利用他法人身份之便私自将银行U盾谎称丢失重新办理,末经B同意,将公司帐上30万转入他另一公司(用途写为货款)法人也是他,公司与他另一公司前期有往来关系,他另一公司为配件公司,也因无税票关系让他公司开过税票(加点购票),内部财务账都有记录,如打官司,B是否能要回属于他的30%?
郭永胜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王春海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
姜龙辉律师大学就读于检察官摇篮学府—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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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外资公司法律顾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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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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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王律师团队负责入多年的执业生涯,在刑事、民商事和企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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