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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某夜,梁某(20岁)和其女友刘某相约去酒吧,二人嬉闹时刘某不小心踩到了同在酒吧喝酒的何某的脚。在还来不及道歉的时候,何某就对刘某破口大骂,梁某见其女友被欺负,便上前与何某扭打起来。打斗中何某呼喊同来的几个兄弟过来帮忙,梁某情急之下顺手拿过旁边桌上的酒瓶朝何某头上砸去,导致何某头部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梁某此时第一- 次被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随后梁某聘请了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了梁某。在法庭审判阶段,梁某向法庭提出拒绝黄某继续为他辩护,合议庭以理由不正当为由当庭拒绝了梁某的请求,并继续进行审
问题:
(1)此案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2)如果梁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黄某应当为其作无罪辩护,那么黄某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作故意伤害罪的罪轻辩护?黄某是否可以因此拒绝辩护?
(3)如果黄某在为梁某担任此案的辩护人期间,发现其另有罪行,黄某是否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梁某的其他罪行?
马良书律师 河南-郑州 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
郭水宽律师 河南-濮阳 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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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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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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