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广东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广州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一个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部派驻一个人,连续坐班五天,然后在分公司另外派一个人每周灵活坐班或现场支撑一天。竞争性谈判中标后,和中标单位签署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把每周一天的现场坐班条款,改为按照招标人的计划和需求安排坐班和现场支撑。(原合同文本里有需要调整的,双方可协商。)其他不变。请问,招投标文件上写的是“每周一天分公司坐班和现场支撑”,这个是不是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把这个条款改成按甲方计划和需求安排后,是不是与招标文件不符,变更了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履行这个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如果条款改为按需求安排坐班后,实际上灵活安排的天数仍然达到每周一天,合同是否有效?
廖声禄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黄露清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
吴晓琳律师 广东-广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崔亚考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
帮助人数:161人 粉丝人数:1737人
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帮助人数:7人 粉丝人数:77人
宿迁市优秀律师,擅长重大民商争议处理,股权设计,企业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233人 粉丝人数:1656人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债权债务、
帮助人数:326人 粉丝人数:1269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