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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流水

广东-广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50.00

一个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部派驻一个人,连续坐班五天,然后在分公司另外派一个人每周灵活坐班或现场支撑一天。竞争性谈判中标后,和中标单位签署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把每周一天的现场坐班条款,改为按照招标人的计划和需求安排坐班和现场支撑。(原合同文本里有需要调整的,双方可协商。)其他不变。请问,招投标文件上写的是“每周一天分公司坐班和现场支撑”,这个是不是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把这个条款改成按甲方计划和需求安排后,是不是与招标文件不符,变更了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履行这个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如果条款改为按需求安排坐班后,实际上灵活安排的天数仍然达到每周一天,合同是否有效?

查看廖声禄律师的回答

廖声禄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50"

    1个月前

  • 你好,感谢你的解答。原招标文件的合同约定:三、工作方式
    (一)坐班服务
    2.根据甲方年度工作安排,乙方派出符合约定资格的人员一名每周到甲方A或B分公司各坐班一天,坐班时间为早上8:30到12:00,下午2:00到5:30。
    对于在甲方A或B分公司提供坐班服务的乙方人员,应接受甲方A或B分公司的工作任务安排,在基础坐班服务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支撑工作。
    3.乙方派出符合约定资格的人员为甲方C和D分公司提供支撑服务,并应根据甲方C和D的需要不定期上门提供服务。

    调整后合同:三、工作方式
    (一)坐班服务
    2.根据甲方年度工作安排及实际需求,乙方派出符合约定资格的现场支撑人员一名到甲方本部或各分公司提供支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坐班服务、不定期上门服务。

    这个条款属于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吗?违法招投标法吗?谢谢。

    1个月前

  • 43"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国有控股是国企吗?。。。。。。 26138人查看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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