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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北京公司与甲个人签订了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江苏公司80%股权给甲。我于同年4月进入江苏公司工作,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我与甲成立了苏州公司,他占8我占2,无合伙协议和实际注资。2019年8月之后我因个人原因不再去江苏公司上班,工资也未支付,2019年9月,江苏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苏州占80%,北京20%,此前北京都是100%股东。此时如果我要撤出合作,需要承担江苏公司哪个时间段的经营负债,还是全部时间段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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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医科大学医学学士,曾就职于重庆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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