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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北京公司与甲个人签订了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江苏公司80%股权给甲。我于同年4月进入江苏公司工作,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我与甲成立了苏州公司,他占8我占2,无合伙协议和实际注资。2019年8月之后我因个人原因不再去江苏公司上班,工资也未支付,2019年9月,江苏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苏州占80%,北京20%,此前北京都是100%股东。此时如果我要撤出合作,需要承担江苏公司哪个时间段的经营负债,还是全部时间段的?谢谢
张雪松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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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昌文君,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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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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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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