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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法院判决我是职业放贷人,理由是:在该基层法院近3年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有22件,且借条格式存在格式化。法院统计的22件诉讼案件中包含了我妈、我姐等其他家属的诉讼案件(实际上近3年以我为出借人或原告的只有8件)。请问:法院把我妈、我姐那部分,与我无直接关联的诉讼案件也列入我的案件数量,法院这样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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