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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交通事故1个月前

¥5.00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样写到: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买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因此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我本人对此决定产生异议,其事实详细如下:我本人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路面两行机动车道,中间为单虚黄线)当向南掉头时(掉头已经操作完毕)但车身为横向,但车轮并未越过路旁的非机动车线,(车挂一档刚刚起步,机动车并无速度)电动车由南向北越过非机动车道撞到我车的右轮胎位置,之后由于骑电动车的车速过快,未佩戴安全帽导致直向滑到在地颅骨损伤(做开颅手术)。在本次事故中我本人应负多少责任呢?谢谢能够听到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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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萍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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