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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18岁)与同校隔壁班被告张某学生,在2007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原告李某与班上10多人一起参加本校足球比赛,在踢球过程中原告李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张某用脚将足球猛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324.84元。
说出分歧意见和评析意见?
卢儒山律师 广西-百色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主做劳动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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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业于广东易拓律师事务所,曾就职于多家大中型企业。本着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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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企业合规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执业多年,擅长处理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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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杰主任律师,广东祥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中共广州律协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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