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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目前债务人欠我和另外一个债权人共88万元,流拍后债务人的房子52.5万未卖出,前期法院要求我们把债务人所欠的银行按揭款9万余元还清,然后给债务人留4年的租房费42,000元,然后这个房子就可以过户到我或另外一个债权人的其中一人身上。今天去办理时,法院要求我们交齐52.5万元到法院,然后由法院来分配。我们觉得这种做法不符合以物抵债的规定,也不维护我们债权人的利益。相反的,我们还要变相的去买这个房子。并且限定5日未交款就退房子给债务人。请问律师:法院的这种做法符不符合常理和相关规定?
金庆龙律师 贵州-黔东南 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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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闻律师,河南邦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郑州从业几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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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期间,参与民事、商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理,在诉讼方面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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