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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单位工作四年,因单位搬迁离职,还开具了离职证明(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此证明开具了两份一模一样的,一份盖有本单位公章,另一份则是单位挂靠上保险单位(也就是搬迁至这个单位的工作地点)的公章,离职日期为同一天,是不是可以算做无效)但从始至终也未签订劳动,在职期间单休,节假日也没有加班费及福利,如果仲裁的话,这份离职证明是不是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索要十一个月工资,还有公司邮箱转发邮件导出后,可以作为索要加班费的证据吗?请问仲裁胜算大吗?谢谢
郭立东律师 天津-东丽区 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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