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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请问我所在的公司自2月14日开始要求我去上班整理计划于2月21日自外地返回员工的信息及返回后人员隔离地点安排及问题点处理。期间公司2月19日完成了一个考勤月的结算。2月20日持续工作并且基本每日都产生17:00以后加班,外地员工返回并进入隔离期后公司为了抢生产有安排办公室人员累计每日100人左右到生产现场参与生产,这期间基本每日都产生了17:00后的加班。支援生产开始的第一天公司说支援生产的人员支付加班费用并与公司原订的加班时间(没人每月8小时周末加班,15小时平时加班)累加计算(有书面文件),支援生产工作于3月10日结束,现在统计加班时间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由于看支援生产人员较多且产生的加班时长较多,做出每人正常考勤月内只允许存在16小时周末加班时长(8:00~17:00计算为8小时)及20小时平日加班时长(17:00以后)的决定。我们现在认为公司出尔反尔,人事部门再一开始处于默许状态,事件发生后牺牲员工的利益以谋取他们在公司高层的好评,搞一言堂,乱作为。我们怎么维权?需要什么资料?

6位律师回复

郝庆苗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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