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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张三,A有股东四人:张三、王五、赵六、李二。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交付期限截止到2035年,王五、赵六未履行出资,并与2019年把股份全部转给李二。张三已履行完出资,李二未完全履行出资。欠有外债,现在(张三)想把股份和法定代表人转给其他人。问题:
如果交付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破产清算,李二不能完全履行出资,张三是否还承担未完全出资股东的连带交付出资义务。王五和赵六责任如何?
赵翠春律师 山东-济南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翠萍律师 山东-德州 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本人熟悉民间借贷、劳动人事、离婚纠纷、劳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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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佛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央企提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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