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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留下的一块地,尚存有1952年的土地证,证上载明可耕地,后来生产队时期将其开挖成山塘用于蓄水用途,到此时只能蓄水不能耕作了,到现如今使用权属未改变过,我一直跟管养点鱼。至上个月的一天,同宗族的一村民提出他也有使用权,并损坏了这口山塘的排水口。我能告他侵权吗?1952年土地证可以作为我主张确权登记的依据吗?此山塘应该算自留地吗?自留地无需确权登记?若是因纠纷村委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吗?
郑俊升律师 福建-福州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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