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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问题,租方协议十年分三期付租金,但在第一期到期后,租方没有交租金。协议上写着:合同生效后,租方采取先付租金后开采形式,上期租金到期如租方十五日后经出租方通知没有再付租金合同作废。但出租方没有租方的联系方式,出租方没有通知租方要租金。但是一年后租方没有交这期租金又回来使用土地。这应该是租方错还是出租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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