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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上海工作,是11月11日入职,1年合同期,3个月试用期,试用底薪8000元,转正底薪没有谈。公司在2月12日没有协商前提下,辞退了我,理由是“因国家疫情原因,属不可抗力因素,且协商在疫情期间停薪留职无果”所以把我辞退了,现在在协商赔偿,请问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该算哪天呢?法律规定怎样赔偿是合理的金额呢?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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