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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上海工作,是11月11日入职,1年合同期,3个月试用期,试用底薪8000元,转正底薪没有谈。公司在2月12日没有协商前提下,辞退了我,理由是“因国家疫情原因,属不可抗力因素,且协商在疫情期间停薪留职无果”所以把我辞退了,现在在协商赔偿,请问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该算哪天呢?法律规定怎样赔偿是合理的金额呢?谢谢回复
王文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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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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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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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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