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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间,陈某与李某同居期间为兴建房屋和经营酒店从沈某处购买水泥砖和白酒,2013年12月1日,陈某与李某共同出具欠条给沈某,欠款计24500元。2017年,陈某与李某依法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同年10月份,沈某得知陈某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后,遂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2017年4月2日,陈某重新出具欠条给沈某,内容为:今欠到沈某2008年水泥砖和酒款合计人民币24500元。在欠条的下方,陈某注明:此款由陈某和原妻李某共同承担。沈某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与李某共同偿还欠款。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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