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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门面承租方,该门面面积不足20平米,此前租用于超市经营。现合同已到期,因出租方涨价太高而放弃续租。就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恢复开门墙体”等事项,我方已全部按合同要求已修复好,但出租方来接房时,又提出还要恢复其此前的厕所,而该厕所原是出租方同意之下才拆掉的,现出租方借此不接房,不退押金,请问:1、合同中并未有厕所的任何说明及约定,该厕所实际上是上一任承租方(经营麻将馆)自己增加的,我接租时也完全征得了出租方的许可才简单装修的,且其门面的产权上也无注明有厕所,该厕所算不算该门面的附属物?我是否可以不承担恢复责任?2、若出租方拒不接手钥匙,我将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我通过发《催接房函》方式,是不是就能规避相关责任?特此请教!
谭静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冷安律师 重庆-九龙坡区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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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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