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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是款清七日交房,但是补充协议上说交房时间不按照买卖合同之约来履行,乙方同意甲方最晚于11.10号前交房,在此延长期内乙方不按照买卖合约之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超过此延长期未交房乙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请问此延长期指的是哪段时间呢?起始是哪一天,结束是哪一天?已经不按买没合同之约的款清日交房,那实际交房期可能是最晚11.10号,理解延长期终点是11.10,起点呢?假如款清日在11.10日后呢?而且假如11.10号甲方才交房,且没有提前给予书面交房通知,我有权拒绝11.10验房并签署房屋交接书吗?因为存在房屋质量检查,一天时间如果完成不了,怎么可以签字呢?如果当天拒绝签字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朱斌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戴强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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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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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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