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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族祖辈,赵文达(离休干部)原居住在金家村一号院七号楼四单元301室。1997年,单位计划为赵文达出售新建职工住房,在等待调换房屋期间赵文达突然去世,单位仍按照原计划,将马官营莲怡园一区的新房移交给遗孀:王淑贤(无业家庭妇女),单位在调换新房给赵文达,收回旧房的过程中,认定赵文达系本单位离休干部。但新房由遗孀王淑贤接收后,赵文达已故几个月,在以后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房产证上的内容(王淑贤单独所有),此字样对儿女的继承权益造成了损害,致使遗孀王淑贤把全部房产以赠与的方式独给了她最小的儿子赵祥某(社会人员,非电气化局员工)。这个后果导致长子赵祥林和我单位退休员工次子赵祥祯,女儿赵云杰,无法继承父亲份额的遗产。
我家族在2019年5月提起诉讼,诉讼对涉案房产应以赵文达、王淑贤夫妻共同所有,王淑贤无权处置全部房产,子女有权力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至2019年12月20日,法院做出裁审,承认此房产在购买过程中使用赵文达35年电化局工龄,王淑贤12年社会工龄,审判书写到,即便使用了赵文达的工龄,买房时也使用了赵文达的遗留存款,也无法等同于为已故配偶赵文达创设房屋所有权,一审驳回我们的上诉请求。
李国华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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