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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8月20日和AA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当时的A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诚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份(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5月12日A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为:孙某100%股份(自然人独资);我现在准备起诉A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各位律师;我现在起诉的股东应是2017年5月12日前的诚隆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是现在的股东孙某?或是前后两个股东都一起起诉?
赵文革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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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军,中共党员,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部队退役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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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各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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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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