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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巴斯丁

黑龙江-哈尔滨公司法务1个月前

我于2011年8月20日和AA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当时的A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诚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份(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5月12日A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为:孙某100%股份(自然人独资);我现在准备起诉A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各位律师;我现在起诉的股东应是2017年5月12日前的诚隆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是现在的股东孙某?或是前后两个股东都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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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革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32"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国有控股是国企吗?。。。。。。 25811人查看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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