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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四个股东被判刑叛,其中一个股东之前以自然人个人身份,单独只为47名被害人中的一人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现起诉此股东一审被法院以,此股东为非吸行为人,其出具的担保是为了让次当事人更信任公司和他本人,进而使得非法吸收公公存款得以顺利进行,股东的个别担保行为是属于非吸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从刑事追缴退赔,从而驳回了原告起诉
黄丹丹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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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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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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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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