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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3-4月之间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做投资 最后亏了 金额是30万 我也不知道是侵占还是挪用 之前写了欠条 之前一直在公司打工还款 现在公司倒闭 老板跑路了 现在还有一部分没还 现在老板想重新要我写个借条而不是欠条 我想的是 如果我写个借款合同写明是借款协议 时间写在2015年5月份 这样挪用的性质就不存在了吧 我看挪用是超过三个月才算的 意思是3-4月挪用的 然后借款协议在五月份写的 老板也按了手印 签字 这样的话应该是转为借债关系跟刑事扯不上关系了吧 如果谁能耐心帮我回答的满意 私人微信给200 如
杨学明律师 江苏-宿迁 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燕山大学,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4年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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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检察、律所三地工作过,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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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服务团队,服务范围不限于此: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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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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