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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名快递员,因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及各项不合理扣款,现在公司突然又让我离职,而且工资没结清,押金还要第三个月时候退回。我从事快递员三年了,去当地劳动部门维权,给出答案是快递员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地点及固定工资等理由,不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我手里有公司开具证明,内容如下:证明A(我本人附带身份证号),从2018年12月30日至今,在我公司库房分拣部,从事分拣员工作,负责日常快递分拣。工作时间早4点至下午三点,工作地点公司库房,工资3500元每月。XXX单位公章这就是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请问我原来从事快递员时候不受劳动法保护,那么现在有这个证明了,而且还有同事证言,是不是就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受到保护,进而维权了呢?望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王万珂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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