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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我母亲借钱给我们夫妻俩买房,当时只是口头的,没有录音录像,母亲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卖房人账户,有凭证,其后我母亲多次要求我们共同写借条并签字,女方不认账并拒绝签字,而且买房过程中我和女方一起返还了五千元现金给母亲,在庭审中,我陈述了上述两个情况事实,女方并不反驳否认,在半年后我以个人名义补写了借条给母亲,当时母亲起诉时,代理人叫我们不要说是半年后写的,后女方申请鉴定,鉴定出不是借钱当月写的,但鉴定书中也并未写出借条的大概时间段,一审判决我母亲胜诉,认为女方提供不出赠与的证据,后女方上诉,二审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为规定,认为母亲没有证据证明是半年后形成,而且认为,即便是半年后形成的,但女方不认可没签字,所以借条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后母亲申请再审,请问,这种情况,我母亲还能胜诉吗?
苏东红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
法学科班出身,会计师,在国企从事财务工作数十年。格言是良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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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敬可成(日照)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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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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