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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期房的认购协议,后来不想要,7月份将认购权转让给他人,收取了转让费(所有认购协议都由对方与公司签订,我只是收了转让费)。9月份,开发商通知,因政策原因,原认购的房屋原可自己使用的私家花园改为公共花园,公司可以下调房价进行补偿。但转让的人不想要了,想找我退转让费,还说我属于不当得利,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鲍煌英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
王升亮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坤祚律师事务所
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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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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