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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期房的认购协议,后来不想要,7月份将认购权转让给他人,收取了转让费(所有认购协议都由对方与公司签订,我只是收了转让费)。9月份,开发商通知,因政策原因,原认购的房屋原可自己使用的私家花园改为公共花园,公司可以下调房价进行补偿。但转让的人不想要了,想找我退转让费,还说我属于不当得利,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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